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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起我市建筑垃圾要这样处置

作者:米乐m6安装包 更新时间:2024-01-22 19:35:13

  《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经2020年12月28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2015年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住建管理领域的实体法。它对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居民生活环境及生活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排放与运输、消纳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等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同时也加强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消纳场管理问题。它明确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送过程中须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依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要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志、号牌信息,车轮不得带泥行驶;要全过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的单位应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泄露、撒漏、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理;当事人不在场或者在场不能及时清洗整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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